前幾天有一則 毒舌罵牛肉麵店 部落客判賠20萬
不僅網路上一片嘩然,連國外媒體也報導,甚至美國民眾認為台灣缺乏言論自由,
但實情並不是這樣!!
毒舌罵牛肉麵店 部落客判賠20萬
台中市一位劉小姐,在自己的部落格上,寫文章罵一家牛肉麵店,說味道太鹹,還有蟑螂很不衛生,今年三月,被店家以妨害名譽提告,法官判劉小姐,證據不足,言論太超過,除了向店家道歉,還要賠償20萬元。
劉小姐邊說邊哭,今年三月,她拿出手上的照片,指控牛肉麵店環境很髒,看看滷味佈滿黑油漬,廚櫃裡的食物,還差點掉到地上,店家角落還擺了一罐殺蟑劑,張張照片,都是劉小姐收集的證據,她在部落格批評,店家牛肉麵很難吃還有蟑螂,但蟑螂沒拍到,店家看到氣得告她妨害名譽。
老闆很困擾,因為牛肉麵店經營20多年,在當地小有名氣,尤其是招牌牛肉麵,清淡湯頭不油不膩,牛肉吃進嘴裡入口即化,很多客人都是老主顧,生意因為部落格文章,大受影響,法官認為劉小姐,妨害店家名譽,判劉小姐要賠二十萬元。
劉小姐學到教訓,在部落格的文章已經移除,但其他網友在網路上,到處分享各餐廳的評論,批評的字眼不手軟,像是史上最難吃,噁心到一吃就想吐,這樣的言論尺度拿捏不好,恐怕也會觸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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批麵難吃罰20萬 登上國際版面
日前部落客劉小姐,因為在部落格上批評台中一家牛肉麵店,遭法官判賠20萬元,拘役30天,不僅在台灣成熱門議論話題,現在還紅到國外,美國知名新聞評論家,在台北時報看到這則新聞後,大呼慶幸自己住在可以公開發牢騷的國家,台灣言論自由,再度成為國際熱議話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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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情呢?部落客真的是因為批評面不好吃而被告嗎?
請看法院判決書︰
(PTT GuoJia (NiA)網友提供資料: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99年度易字第3930號
【裁判日期】 1000215 【裁判案由】 妨害名譽
節錄犯罪事實
二、(三)
…另所登載提及
:「其實是可以睜一隻眼閉一隻眼」、「但是,我就是氣不
過,明明自己沒做錯事,不承認,還罵人」等語(此亦有前
開部落格網頁文章內容之列印資料附卷可考)一情,足見被
告主觀上亦認為此事並非大奸大惡之事,卻仍因氣不過即透
過網路使用形容他人為「惡霸」等極負面且激烈之情緒用語
攻詰味到小吃店即告訴人,是其主觀上顯難謂無影響告訴人
即味到小吃店名譽之故意甚明。
二、(四)
雖被告舉證人即其同事蔡幸樺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…
…然由其中:「被告說她有去吃
過,說那裡覺得比較髒一點,吃起來覺得還好」等語,如被
告確曾對證人提及上開言詞,則比對被告張貼於網路所使用
之文字:「很難吃、不衛生、有蟑螂」等字眼,已足見前後
兩者有極明顯之差異。
…再參以系爭網
路張貼之文字原先是針對停車問題,卻又在文字中針對味到
小吃店之衛生及食物清潔等事項,穿插與前後文無關連性之
「很難吃、不衛生、有蟑螂」等有關於味到小吃店飲食之評
論,益見被告確有欲減損告訴人所經營味到小吃名譽之動機
與真實目的。況本案自始迄今,被告均未能舉任何足資證明
在味到小吃店之營業場所內確「有蟑螂」之具體事證。是縱
然味到小吃店外確有顧客隨意違規停車之問題,惟因此即以
張貼於網路之上開言論指摘味到小吃店即其負責人為「惡霸
」,並任意指摘味到小吃店之飲食「很難吃、不衛生、有蟑
螂」,實亦已超越適當評論之範疇甚明。
二、(五)
…本件被
告所張貼「那家惡霸店家…味到小吃川味牛肉麵…真的…很
難吃…不過…東西好不好吃是其次…他們家還不衛生…有蟑
螂」之文字內容,顯為一客觀事實之陳述,是被告自必須提
出使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之證據資料以支持其言論,
然被告始終未提出有何合理具體確信告訴人之攤位是「惡霸
店家」、「有蟑螂」等之證據,僅憑個人臆測而恣意為上述
之指摘,足認其並無任何證據資料足以使其相信其言論為真
實。是本件事證明確,被告之上揭侮辱及誹謗犯行洵堪認定
。被告上開所辯及否認罪行,無非均屬事後卸責之詞,皆無
可採。
=> 所以重點︰
1.其他顧客亂停車,該部落客罵店主惡霸,當然會被告。
(店主本來就沒有義務要負責顧客停車)
2.沒有拍到蟑螂,卻說有蟑螂
3.記者劃錯重點還大肆報導
所以各位網友們,真憑實據的實際還是可以放心寫啦~
不要被記者嚇到剉屎剉尿的XD